(1) 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款,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当事人对价款的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协议不成时,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当事人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2) 受领并检验标的物
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于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受领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