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
旅游
美食
生活
房产
教育
便民
百科
就业
避暑
登录
法律
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
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
武汉通
2023-07-08
65
裁判要点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
无证据证明保理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负有本息偿付义务
。但
因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及付款承诺发放借款的信赖,债务人又未作出提供担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61条、第763条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
武汉城市留言板
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
武汉通
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
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