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交通旅游美食生活房产教育便民百科就业避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律 > 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其他合同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其他合同纠纷案- 赵江涛律师法律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7-8点击:49 裁判要点 保理合同中,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可适用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按照扣除该部分款项后的实际数额确定融资本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