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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作为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7-3点击:40
留言板:物业推脱责任,罔顾事实。有图片为证,管子漏水水渍已经发黄,且在管子最底部形成大面积水印。竟说是业主破坏的。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与硚口区房管局核实,您小区于2012年交付使用,已过保修期。您反映管道漏水部位为室内卫生间管道,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从政策层面进行了解释。我局已督促硚口区房管局要求物业公司做好业主沟通解释工作,依规依约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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