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领取天数与产假天数相差30天

就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6-30点击:506
留言板: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在顺产的情况下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但是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则为128天。请问为何会有30天的差异天数?企业依法给员工缴纳了足额的生育保险的前提下,这差额的30天工资/津贴由谁承担?
盼回复,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吴女士: 您的诉求已收悉。2023年6月27日16:05分,我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您解答了相关政策。 您咨询: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在顺产的情况下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但是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则为128天。请问为何会有30天的差异天数?企业依法给员工缴纳了足额的生育保险的前提下,这差额的30天工资/津贴由谁承担?盼回复,谢谢! 按照《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们将继续做好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监察农工处(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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