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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丈夫瘫痪在床,妻子可以起诉离婚?- 程金霞律师
丈夫瘫痪在床,妻子可以起诉离婚?- 程金霞律师
武汉通
2023-06-29
48
【
基本案情
】
张三和李梅于
20
08
年相识
,
2009
年
10
月
20
日登记结婚
,
婚后
于
2011
年
XX
月
XX
日生育女儿张悦
。
2019
年
3
月张三因疾病导致下半身瘫痪
。
后李梅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
11
月
14
日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
,
法院均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
2021
年
7
月
7
日
,
李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
要求与张三离婚
,
女儿由李梅抚养
,
张三承担抚养费
,
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诉讼过程中
,
张三因身体行动不便未到庭参加诉讼
,
但向法庭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意见
,
同时张三认为自己在瘫痪期间因治病对外有所负债
,
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若原告要求离婚
,
应共同承担债务
。
【
法院裁判
】
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但是,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由于被告患病等原因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
法
院先后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且自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教育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被告虽患病无法行走,但自原告离开家后,原、被告之女
张悦
便跟随被告及被告的母亲生活,鉴于原、被告之女目前的生活状况,本着父母离婚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原则,本院确定原、被告之女由被告直接抚养。
综上
,
依照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
判决如下
:
一、
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张三离婚
;
二、
婚生女张悦由被告张三直接抚养
,
李梅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抚养费
800
元至张悦年满
18
周岁止
。
【
律师说法
】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
,
所谓婚姻自由
,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
也即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结婚
/
离婚与否
,
和谁结婚的权利
。
配偶患重病或瘫痪并不是禁止离婚的事由
,
若是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要求离婚
。
当然
,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在配偶患病期间
,
夫或妻应当给予更多的包容
、
关爱和相互体谅
、
相互理解
。
关注程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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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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