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新《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权以及申请解散公司等权利,同时,还赋予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一方面需要民事审判程序加以具体确认,同时亦需要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强制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于民事程序方面分为审判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私权之纠纷,如不能由当事人以自治方法解决者,仅得诉请法院依审判方法强制解决。经解决之私权纠纷,如债务人不为履行者,自有强制其履行之必要,否则债权人之私权无法实现或者确保”。[2] 正因为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把强制执行法看作强制性地实现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事实体法也由此对强制执行法具有基准意义。[3] 本文拟就新《公司法》确认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若干权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