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我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是否正确

武汉通2023-06-29  72

我是一名乡镇的农机站长,在2013年注册了一家公司,是寿光一家公司在我们枣庄市的代理商,销售他们的农机补贴产品。有一款产品,经厂家同意我们在附近地区代理加工,然后在我所代理的地区销售,并在我们当地办理了补贴手续。检方认为我涉嫌贪污罪,所有销售在自己任职的乡镇的收入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而我认为农机补贴款是上级政府直接发放的(当时农户的补贴款由代理商垫付,国家把补贴款拨到县级财政局,财政局转到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再转给代理商),不是我作为农机站长垂直管理的财务,我没有权利和职权管理这些款项,贪污罪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上级政府把农机补贴款拨到乡镇,由农机站负责管理和发放,我作为农机站长把农机补贴款的一部分占为己有,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按照贪污罪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而我在办理补贴款过程中,仅仅与村委会在农户购机表中盖章确认农户是本乡镇的人,所以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不知我的理解对吗,请高人指点。 律师回复:案件的关键点:
1、资金的属性和支配权;
2、违纪和刑事犯罪的区别;
3、是否编造事实进行申报;
4、是否存在贪污的故意,还是领取代理费;
5、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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