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武汉通2023-06-29  56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遗赠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建造、拆除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别声明:本站为免费公益网站,所有留言板数据均由武汉城市留言板提供,数据如有出入敬请谅解,如内容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扫下面武汉通二维码直接添加客服! 发便民信息请上武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