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发生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武汉通2023-06-29  55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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