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选举制度

武汉通2023-06-29  76

选举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大的选举,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问题都由相应的组织法调整,因为我国的选举法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建国以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选举法,一是1953年的选举法,一是1979年的选举法,其中后者又经历了三次修改,即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的修改。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特定的人又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说我国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1979年选举法规定没有,1986年选举法改成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入选民名单。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允许行使选举权的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场所,对已决犯在监狱或劳教场所进行投票;另一种是某些人可以让他们回原来的选举单位去投票,这些人指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即犯罪较为轻微的人。所谓的平等性是指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都有且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张选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等的。我国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率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4比1”。这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选举基本原则中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只需记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均为间接选举。其它原则不须详述。 

      我国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成为首要标准。我国直选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均设立了选举委员会,其中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时受县一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选民登记注意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年龄有下限没有上限。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若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决即终审裁决。 

      代表候选人提名。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级人大都采取差额选举,但是差额数不一样,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关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前公布,15天之前是候选人名单的公布。选举投票方面,选民进行投票可采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当选的确定须记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直接选举记住两个过半数,一次选举必须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可能当选。 

      罢免制度只讲一项重点,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我国《选举法》第44条和第45条作了规定。在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比较复杂,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的提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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