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悦江时代朗湾,物业服务质量差,房产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
硚口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6-15点击:77

武汉留言板:我们住在朗湾,想要的一直都只是对等的物业服务,但是已经入住一年之久,物业服务质量低,收费不对等,小区公区无人维护保养,大门安保形同虚设,环境卫生惨不忍睹,问题长达一年多,但物业迟迟未能改进,是否于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有所关联,业主请求多次职能部门督促好物业做好服务,但得到的只有一次次失望,目前我们小区现状刚满一年的小区但是已是满目疮痍。 我们业主现在要求行政有所作为,请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区域或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请职能部门不要推诿,让业主自己找开发企业,请职能部门维护业主权利。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经调查,金地悦江时代K1(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由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9年7月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以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图测绘技术报告》(2019物0157),K1地块分一期、二期开发建设,设施设备及地下室公用,同时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我局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7〕2号)文件,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金地悦江时代K1(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关于您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诉求。《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明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市房管局关于做好进一步优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2〕5号)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议您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提出方案并报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共同表决,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关于您反映的成立业委会问题,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成立业委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我局将强化政策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时组建业委会。【经办单位:硚口区房管局】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经调查,金地悦江时代K1(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由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9年7月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以及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武汉市物业管理区域图测绘技术报告》(2019物0157),K1地块分一期、二期开发建设,设施设备及地下室公用,同时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我局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7〕2号)文件,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金地悦江时代K1(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关于您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诉求。《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明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市房管局关于做好进一步优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2〕5号)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议您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提出方案并报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共同表决,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关于您反映的成立业委会问题,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成立业委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我局将强化政策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时组建业委会。【经办单位:硚口区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