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警硚口二中队过度执法
硚口区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6-8点击:67

武汉留言板:本人于5月25日晚将车辆临时停靠在路边,晚上21时34分被硚口二中队辅警邱三红(FJ059865)贴了条子 我于当晚21时48分就联系市长热线反应其问题,但是得到的是回复是让我行政复议… 我一没停在主干道阻碍交通 二附近确实没停车位 临停一下 三 及时的将车辆驶离 四 下方图片的禁止停车标示离我不知道多远,有待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是带有目的性的执法,我想有关部门能够体恤民情
官方回复: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2023年05月25日21:34分您将鄂AFJ0**2小型机动车在中山大道(义烈巷口至唐家巷路口路段),违法停车,被流动电子眼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7分钟,贴单时间规范、准确无误。中山大道属于严管路段,24小时贴单管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06月05日11时28分,我队民警通过电话8398520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硚口区交通大队二中队】
官方回复:您好!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2023年05月25日21:34分您将鄂AFJ0**2小型机动车在中山大道(义烈巷口至唐家巷路口路段),违法停车,被流动电子眼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我队核实当天违停图片,外呼时间与贴单时间7分钟,贴单时间规范、准确无误。中山大道属于严管路段,24小时贴单管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06月05日11时28分,我队民警通过电话83985205向您反馈办理情况,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经办单位:硚口区交通大队二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