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飞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蔡甸街蔡河街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200701006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飞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