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1670号
根据(2023)鄂01执恢43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870号 |
芜湖信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4004GB00021W00000000 |
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芜湖信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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