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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口接送被摄像问题

交通作者:武汉通日期:2023-5-11点击:37
留言板:小孩在江岸区江大路解放中学读书,每天都需要接送。每天下午接孩子放学的时候由于没有地方停车只能将车停在江大路上。由此被电子眼拍摄两次,第一次由于孩子学校游学四点半提前放学,我提前到停在江大路,短信提醒了我挪车后还是被警告处理,第二次没有短信提醒,数日后被罚款一百,由于孩子上学期间需要每天接送以往下去被处罚实在难以承受,望交管部门能酌情考虑具体事实情况,在接送孩子上下学的时间段里给予照顾,增加短信提醒机制。谢谢
官方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江岸区交通大队已收到,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23年5月8日10时53分,江岸区交通大队通过电话向您反馈办理情况,经核查:2023年3月29日16时27分和4月27日17时07分,您将车辆停均放在江大路(建设大道至黄孝河路路段)机动车道上,被江岸区交通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车辆为未移动,违法停车行为被记录。江大路为武汉市停车严格管理路段,全路段设有禁停标志,且您的车辆停放的地点不在停车泊位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措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021年10月15日,“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向全社会公告发布:“先劝后处”,不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在城市快速路、严格管理路段或者压占盲道、消防车通道、黄色网格线违法停车的;(二)违法停车妨碍道路通行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三)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于您反映“接学生放学产生的违停”问题,经核查,江大路系双向各一股车道,且您车辆停放的地点均在交叉路口50米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地点不具备临时或长时停车条件,故您的违法停车记录不能撤销,将予以维持。同时我队告知您,应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内,不能随意路边停车。您已知晓办理结果。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江岸区交通大队将继续履行职责,做好交通整治工作。【经办单位:江岸区交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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