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武汉符合政策的有17万户

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单独二孩”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开始生第二个孩子了。
据介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而武汉市卫计委承诺,凡符合办证条件的,从申请之日算,可在15个工作日内领到《生育证》。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从前期统计和专家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来看,约有70%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意愿生育第二个孩子。湖北省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推算,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会在今后几年内逐步释放,但受抚养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间会存在差距。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怎么算? 兄弟姐妹不在世 部分也算独生子女
此次省《条例》修改,将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鉴于在现实管理中,各方对“独生子女”的界定有不同理解,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指出,我省这次生育政策的调整,对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做了明确界定。其中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至于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的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