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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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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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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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所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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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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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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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市/区(县)/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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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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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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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报销申请的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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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就医行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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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第11条第3款: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入市外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应在职工、退休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持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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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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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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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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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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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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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报销大学生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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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就医行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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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武人社发〔2009〕4号)第四十条: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科研院所持出院小结、医嘱、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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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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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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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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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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