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复诊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武汉通 2023-02-01   146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

为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推进分级诊疗,进一步方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参保患者就近复诊购药,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试行参保患者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复诊和购药服务。现就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条件

将符合条件的各区(包括新城区)属于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试点。之前已经承担部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医保服务的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增加可承担的复诊病种。申请成为试点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0年10月30日前已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且正常运行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属于我省(市)紧密型医联体的成员单位。

(三)具备承担所申请病种的复诊服务能力和基本条件。申请承担复诊服务病种不超过医联体牵头医院的病种服务范围。

二、试点病种服务范围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高血压3级、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重度肝炎及肝硬化、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等8个病种(病种服务条件见附件1)。

三、试点申请程序

(一)自主申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自身实际,经医联体牵头医院确认后,于2020年12月4日以前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区受理。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资料不齐备、信息不完整的,督促申请人补正。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于2020年12月7日前将受理资料交市医保中心汇总。

(三)现场勘验。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于12月15日以前进行现场勘验,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名单。

联系人:周永康 15072307696   王  彬 18672350261


附件:

1.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复诊服务的基本条件(试行)

2.武汉市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复诊服务试点申请表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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