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
我市已实行三定管理(即针对医保特殊药品建立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的71种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按《通知》要求执行报销支付政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我市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整情况和省“双通道”政策的变化,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调入、调出的动态调整。
二、加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
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将我市原医保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暂定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我市将及时制定“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具体遴选标准和程序,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范围。
(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对于参保患者急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备齐的国家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及时采购。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药店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责任医师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双通道”流转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二)规范定点药店配药行为
“双通道”定点药店要确保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保障,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协议价格。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外配处方的审核,发现处方问题,应及时与开方医疗机构沟通,并对参保患者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完善经办管理
1.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约束定点医药机构的行为,对于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参保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取消其“双通道”定点资格。
2.“双通道”管理的经办流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满足参保患者“双通道”一站式结算需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电子处方流转。
(二)对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医保部门要进行单独核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国家谈判药品单列,不列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三)此前已纳入我市三定管理的其他药品,延续原有政策。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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