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897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713号之二,张保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423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70016GB10001F00050135 |
蔡甸区沌口小区听涛观海三期A1、A2栋A2单元19层(3)号 |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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