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4第661号

房产作者:武汉通日期:2024-2-24点击:62

编号:2024第661号

  根据(2023)鄂0103执3820号、(2023)鄂0103执3820号之三,段海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HSBC20140147-76 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420111013003GB00038F00020077  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栋\单元17层3号   
2 洪2014000380 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420111013003GB00038F00020077  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栋\单元17层3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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